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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电梯安装单位的许可条件该如何持续保持?
发布时间:2026-10-06 23:35浏览次数:
深圳立通电梯作为电梯安装、电梯保养、电梯维保、深圳电梯安装、深圳电梯保养、深圳电梯维保行业的老牌企业,基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的要求,将个人学习心得报告给大家,希望给电梯安装同行有所帮助。


一、哪些条件是电梯安装单位的许可条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电梯安装单位的许可条件包括以下三项:1.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2.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3.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大家熟悉的条件是第1和第2项,也即是人员条件和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但容易忽视第3项,制度条件。
因此对应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的罚则,所针对的“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当然包括了电梯安装单位不再具备健全的制度条件。当电梯安装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时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时,也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处罚。
二、电梯安装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地区开展安装业务是否需要工作场所?
只要开展安装业务,就应当有与安装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也就应当具有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该办公场所可以承租。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即为不再具备生产条件。
 
 
三、电梯安装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地区开展安装业务是否需要设备设施?
只要开展安装业务,就应当有与安装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就应当具备检测仪器,而且设备、设施及检测仪器,一般不允许承租。无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及检测仪器,即为不再具备生产条件。
 
 
 
 
四、电梯安装单位(A1级)在人员数量上有哪些要求?
1.应当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工作,承担技术责任,不一定属于管理层人员,属于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兼任质量保证工程师或兼任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一旦兼任就同时承担所兼岗位职责。
2.应当任命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属于管理层人员,不能兼任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3.应当任命设计、工艺、焊接、检验与试验、现场施工共五名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可以担任两个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我的理解,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少可配备三名人员。
4.应当配备现场安装、修理过程检验、验收检验的质量检验人员不少于6人,这6人可以由技术人员或持证的修理人员担任。技术人员同样不少于6人,因此,我的理解,除了安排1名技术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外,还有5人可担任质量检验人员;少了1名质量检验人员,可由持证修理人员担任。
5.应当配备项目负责人,由技术人员担任。
6.应当配备持证的作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1人可担任了质量检验人员。
 
 
综上,最低的人数要求为45人,分别为:质量保证工程师兼任技术负责人共1人,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3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技术人员1人,担任质量检验人员的技术人员5人,汇总为体系技术人员共10人。担任质量检验人员的持证修理人员1人,持证修理的作业人员34人,汇总为持证修理人员共35人。


以上为最低人数要求,但安装单位应当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所以实际工作中,A1级的安装单位应当超过45人,尤其是体系技术人员应当超过10人。A2级和B级安装单位同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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