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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进行定期应急演练;结果悲
发布时间:2021-11-12 08:47浏览次数: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近日,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通报了2021年度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本次公布案件8个!其中一家企业未制定预案、未定期演练罚6.5万,并停业整顿!

本文从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及关于未按照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有什么时限?需要什么材料?企业对于应急预案的编制、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备案、修订等,有什么法定职责和义务?按照怎样的程序和要求?该如何正确地完成应急预案?等几个方面与大家探讨交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一】

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01

深圳市**发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10月14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发工业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353KG碳氢清洗剂,131KG挥发性冲剪油,存储于商铺内,该商铺无防火,防爆等设施)。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4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深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案

 

2020年11月6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临时仓库未设置防雷设施;现场存放酒精9桶,共135Kg)。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15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0年12月01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甲醇、乙腈,共计204.8Kg,储存在一楼厂房西侧厕所)。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24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04

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0年10月2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七项问题。执法人员当即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前完成整改。

 

2020年11月10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等两项问题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14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0日,并处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洪某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丰工业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类违法行为案

 

2020年11月16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丰工业区管理处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3项违法行为: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地下停车库配电箱,共10个)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3.未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保障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1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4.8万元、罚款0.5万元、罚款1.5万元,合并处以6.8万元罚款。

 

06

张某某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0年12月1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铁仔路42号工业园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业园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厂房4楼楼顶消防水池一处)。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0年12月17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张某某(铁仔路42号工业园区负责人、业主)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07

南头街道立润富达广场“6·2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处罚案

 

2020年6月27日17时许,在南山区南头街道艺园路立润富达广场工程西区C栋10层,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人在外墙面吊篮内进行玻璃幕墙铝板固定作业时,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施工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人民币。

 

经调查,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踩在吊篮围栏上作业的违章行为;对工人佩戴的安全带没有及时检查和更换,导致存在安全隐患;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文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0年12月8日,南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深圳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文某某处以5.48723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某某处以4.8693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8

罗湖区黄贝街道“8·9”触电事故处罚案

 

2020年8月9日18时10分许,罗湖区黄贝街道辖区爱国路3002 号深圳市第二实验学校发生1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空调安装工人高某某死亡。

 

经调查,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空调安装单位,未依法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高某某等工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全面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严格监督高某某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高某某等工人违规进行空调电源线接线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邹某某作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接的深圳市第二实验学校空调安装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 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引发此起事故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该起事故中,深圳市**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事发项目空调销售单位(事发项目空调安装作业授权单位),对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宿舍楼空调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不到位,对空调安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协调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刘某作为深圳市**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直接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对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发宿舍楼空调安装作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对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协调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0年12月22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深圳市*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深圳市*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刘某处以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0年12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某处以2.01278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关于未按照要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被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9月25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经调查取证,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查明该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案例二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定期进行演练。

 

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吴安监罚告〔201X〕15号),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苏州**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2018年5月10日,吴江区安监局决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提醒

 

应急预案不能只停留在制定上,仅仅“纸上谈兵”做纸面功夫,而是要定期开展演练,落实到实处,切实提升企业应急能力,才能在关键时刻拯救生命!

案例三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案情概述
 

 

 
相城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现场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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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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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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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有健全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环境安全工作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物资和经费保障,为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基础资料,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按照环境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企业级环境应急综合演练,定期开展各工段、车间的分项应急演练,并做好应急演练的总结和评估工作。

 

 

划重点

 

 

 

企业对于应急预案的

编制、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备案、修订等,

有什么法定职责和义务?

按照怎样的程序和要求?

该如何正确地完成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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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编制应急预案?

首先,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它一般应建立在综合防灾规划上。

 

其次,编制应急预案也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编制应急预案提出了法律要求。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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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对编制应急预案作出了明确要求。

 

2009年5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施行,2016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施行,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应急预案该如何备案?有什么时限?需要什么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最高可罚10万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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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三维数字化应急预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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